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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能否仅约定试用期
发布时间:2015-06-01  来源:  字体: 【】 【 】 【
 

案例郑某于去年69日进入福州某公司从事产品销售,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只是约定试用期5个月,月工资为基本工资1600加销售提成。去年8月初,公司给郑某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自89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理由是郑某入职以来销售业绩很差,试用期内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那么,面对此种情况郑某可以提出哪些主张呢?

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必须在劳动合同中作出约定;试用期则是劳动合同的选择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当然,一般都在劳动合同中作出约定,这样,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试用期考察劳动者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判断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以决定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时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是,试用期不可以随便约定,要受法定期限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据此,某公司与郑某约定的试用期5个月即为劳动合同期限。本案中,由于所约定的试用期不成立,故该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鉴于此,郑某可以提出下列主张之一一是要求继续履行剩余3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二是请求支付1600元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郑某的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经济补偿的标准是半个月工资即800元,2倍就是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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