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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发布时间:2020-05-21  来源:总工会  字体: 【】 【 】 【

福州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工劳监2020〕3

 

全市各用人单位: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自觉履行工资支付义务,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二、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

三、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农民工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农民工工资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按时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至少保存3年。

五、认真审核合作单位的合法经营资格和相应资质,如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六、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按规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七、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积极做好各项用工管理工作:

(一)按规定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并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管理专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用工管理台账,未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三)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

(四)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八、主动接受、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是我们共同的心愿。让我们一起努力共同建设有福之州、幸福之城!

 

                                  福州市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福州市总工会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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