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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溪乡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
发布时间:2015-05-08  来源: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 】 【

 

日溪乡安全生产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工作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乡行政区域内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村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党委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或政府班子成员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包(挂)村领导对所包(挂)村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督管理责任。

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实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党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要求。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工作全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支持政府及其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领导和督促党委工作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三)将安全生产纳入宣传教育范畴,开展公益性、社会化的安全生产文化普及活动,把握安全生产宣传导向,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宣传舆论氛围。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晋职晋级、奖励惩戒的参考。

(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综治“平安建设” 和绩效考评体系中,加大考核权重。

(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机构建设,理顺部门之间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

第六条 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及本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要求,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计划。

(三)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明确安全生产考核指标,逐级分解下达、逐级签订责任书,认真落实督查考核制度。

(四)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安全监管执法装备、应急救援装备、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经费。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和推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

(六)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组织或协助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七)加强乡村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队伍建设,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八)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救援指挥机制,组织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

(九)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做好或协助善后工作,根据上级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作出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决定。

(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一)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安委会组成及职责:政府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主任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安全生产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党委、政府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各部门和各村民委会主要领导担任。

安委会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部门、各村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组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向党委、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安委会常委副主任兼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联系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并协调有关工作。

(二)督促检查各部门、各村贯彻落实安委会工作部署情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定期向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牵头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积极配合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四)组织或配合上级政府安委会及安办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检查。

(五)定期汇总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和意见,并向安委会报告。

(六)承办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及安全生产表彰、经验交流等重要活动。

(七)推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八)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党委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或协助上级对口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在职责范围内查处或报告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三)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安全生产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应及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四)按照规定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主办群体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党委政府各部门及各村的安全生产具体职责分工详见附件规定。(具体分工由乡政府按照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一条  党委会议每年至少两次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和部署,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政府实行安全生产议事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季度例会),召集安委会成员参加,研究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各村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体系,明确党支部(党委)、村民委员会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政“一把手”亲自督办制度。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深入基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检查,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亲自过问、亲自督办。

第十五条  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党委中心组定期组织集体学习或专题培训,强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安全生产履职能力。

第十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机制,每年下达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加强跟踪督促,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和“一岗双责”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党委、政府和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定期检查考核评定。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村主要负责人每年一月份,应当向乡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由安委会进行点评。对认真履行职责、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各村至少配备一名以上安全生产协管员,并报乡政府审定后,按照市、区有关规定发放工作津贴。

第十九条  完善“尽职免责、失职追责”机制,根据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及时间,以及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工作难度和表现等情况,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对因工作履职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予以警示通报,必要时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约谈。存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不达标、拒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事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的,所在部门或村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应向乡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系指领导干部既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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