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工会组织的联系,推动涉及职工利益和工会工作的法律、法规在我市贯彻施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经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和重大问题,经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和市总工会研究,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1. 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通报涉及职工利益和工会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情况;市总工会通报职工利益诉求。
2. 研究涉及职工利益和工会工作的法律、法规贯彻施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建议。研究推动有关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法律援助、劳动安全卫生等职工劳动经济权益问题,职工民主政治权利、精神文化需求等问题,以及劳动关系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职工队伍稳定等方面的问题。
3. 研究开展涉及职工利益和工会工作的立法调研、执法检查等建议意见。
4. 通报上一次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对未落实的事项作出说明并提出意见。
5. 其它需要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与市总工会在会议前一个月共同商定。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和市总工会领导班子成员出席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和市总工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相关议题。
第六条 联席会议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到会指导。根据会议确定的议题,可以邀请人大代表、职工代表、劳动模范、工会干部参加。
第七条 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市总工会要积极推动各县(市)区建立健全本级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与同级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经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与市总工会第一次联席会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