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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申请。①困难职工向所在基层工会提建档申请;
②基层工会进行摸底调查,对符合建档条件的职工应及时提出建档申请。
2、职工完整填写《困难职工原始档案》,并提供身份证、经济困难证明(如医病证明、医药费等)。
若职工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由所在基层工会出具证明。
3、基层工会进行审查,对《困难职工原始档案》填写完整无误的,连同其他证明材料报当地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或上级产业工会;
4、县(市)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产业工会进行审核,对符合建档条件的,在《困难职工原始档案》加盖公章并连同其他证明材料报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同时,将建档困难职工信息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困难职工档案”,上报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5、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进行再次审核,①对符合建档条件的予以建档并通知县(市)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产业工会;②对不符合建档条件的,将《困难职工原始档案》及其他证明材料退回县(市)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产业工会,并在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退回录入的困难职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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