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理。职工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身份证、经济困难证明、法律援助事项等相关材料。
2、审查。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按照《法律援助办法》、《工会法律援助办法》的受理范围、条件等规定进行审查:
①对符合条件的,由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
②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③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3、报送。对经审查符合法律条件的,将《法律援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法援援助中心,由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
4、跟踪了解。对法律援助中心是否受理情况进行跟踪了解,提供法律援助的,了解其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及援助结果;不提供法律援助的,了解具体原因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5、归档。对已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记录在《法律援助申请表》“承办结果栏”并连同申请材料和劳动中心或法院诉讼判决书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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