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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信访工作流程
发布时间:2013-04-08  来源:  字体: 【】 【 】 【
 

1、登记。对职工的来信、来访、来电事项,在《职工来信处理登记表》、《职工来访登记表》、《职工来电登记表》进行分类登记,详细记录信访职工的基本信息和信访事项等。

2、受理。职工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工会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场受理;对不属于工会工作职责范围的,应引导职工依法依规向有权处理部门提出。

3、处理。

①解答。对职工群众提出的咨询类问题,应当场解答,因情况复杂的,无法当场解答的,可与职工约好联络方式后,在弄清事实、查明法律依据后,进行电话或当面答复。

②自办。对职工合法权益受侵权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较严重且属于工会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件,应自查自办。自办的方式包括:一是出面与职工所在单位调解,指出企业违法事实,要求企业纠正错误行为。二是经工会调解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将信访件转交劳动等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工会意见并监督相关行政部门处理情况。三是提供法律援助。对经工会协调和行政部门处理均不能解决,需依法进行劳动仲裁或法律诉讼的,可为其提供政策指导、代写法律文书、代理仲裁或诉求等法律援助。

③交办。可按照职工所在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或企业,将职工提出的信访件交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企业工会,处理单位应及时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交办单位。

④上级转办件。对上级工会或领导转办的信访件,应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

⑤对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群体性上访件,应及时将信息报上级工会和当地政府,并做好职工思想稳定工作。

4、归档。对已办结的职工信访件,应将处理过程和结果及时记录在来信、来访、来电登记表,并进行整理归档。

5、统计。每月对办理的职工信访件,统计在《各县(市)区、产业工会职工来信、来访、来电及法律援助工作月报表》,并于每月25日前将统计结果报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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