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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对职工的来信、来访、来电事项,在《职工来信处理登记表》、《职工来访登记表》、《职工来电登记表》进行分类登记,详细记录信访职工的基本信息和信访事项等。
2、受理。职工提出的信访事项,属于工会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场受理;对不属于工会工作职责范围的,应引导职工依法依规向有权处理部门提出。
3、处理。
①解答。对职工群众提出的咨询类问题,应当场解答,因情况复杂的,无法当场解答的,可与职工约好联络方式后,在弄清事实、查明法律依据后,进行电话或当面答复。
②自办。对职工合法权益受侵权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较严重且属于工会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件,应自查自办。自办的方式包括:一是出面与职工所在单位调解,指出企业违法事实,要求企业纠正错误行为。二是经工会调解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将信访件转交劳动等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工会意见并监督相关行政部门处理情况。三是提供法律援助。对经工会协调和行政部门处理均不能解决,需依法进行劳动仲裁或法律诉讼的,可为其提供政策指导、代写法律文书、代理仲裁或诉求等法律援助。
③交办。可按照职工所在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或企业,将职工提出的信访件交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企业工会,处理单位应及时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交办单位。
④上级转办件。对上级工会或领导转办的信访件,应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
⑤对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群体性上访件,应及时将信息报上级工会和当地政府,并做好职工思想稳定工作。
4、归档。对已办结的职工信访件,应将处理过程和结果及时记录在来信、来访、来电登记表,并进行整理归档。
5、统计。每月对办理的职工信访件,统计在《各县(市)区、产业工会职工来信、来访、来电及法律援助工作月报表》,并于每月25日前将统计结果报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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