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工〔2014〕39号
福州市总工会关于印发《福州市职工医疗
互助活动管理办法(第五期)》《福州市职工
医疗互助活动监督审查办法(第五期)》的通知
各县(市)区总工会,市级各产业工会:
经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第五期)》和《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监督审查办法(第五期)》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总工会
2014年8月4日
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
(第五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福州市总工会组织开展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互助活动)。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本活动的目的是发扬中国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的光荣传统,发挥工会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通过职工互助互济,帮助生病住院职工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使职工在生病住院时,除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再得到互助活动给予的补助,以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
第三条 互助活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为保障互助活动顺利开展,解决好管理和监督的问题,成立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监督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审会),设立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以下简称互助中心)和各县(市)区办事处,分别为互助活动的决策组织、监督组织和日常办事机构,互助中心和各县(市)区办事处在同级总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管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成员由福州市总工会、各县(市)区总工会、部分市级产业工会(参加互助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工会会员数100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及福州市总工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集。召开管委会会议时,到会的委员应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管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须经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管委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等;
(二)制定和修改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等;
(三)制定和修改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监督审查办法等;
(四)审议批准互助中心的工作报告;
(五)审查批准互助中心的财务预决算;
(六)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监审会设主任一名和委员若干名,委员由福州市总工会经审会委员、福州市总工会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和基层工会代表组成。
监审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全程监督审查互助活动的运作情况;
(二)审计监督互助中心、办事处财务收支情况。
第七条 互助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承担管委会日常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互助金的收缴筹措和管理使用,开立互助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并控制使用好风险调剂金和兜底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负责市级产业工会系统日常收件、审核、统计、资金归集等工作;
(三)检查、指导各办事处的工作;
(四)按时出具统计、财务报表,每月通报一次互助活动进度情况;
(五)编制预决算;
(六)管理好互助活动的档案资料;
(七)负责解释《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八)提出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的调整意见建议;
(九)完成管委会和市总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办事处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各县(市)区工会系统日常收件、审核、统计、资金归集以及汇缴市互助金专户等工作;
(二)做好互助金的会计核算,并按月与市互助中心核对数据;
(三)管理好互助活动的原始台账;
(四)完成互助中心和各县(市)区总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互助活动项目
第九条 互助活动包括企业单位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上两项简称企事业职工互助活动)和企事业单位女职工特病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女职工特病互助活动)。
第四章 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
第十条 凡工会关系隶属我市的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未办理退休手续且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含农民工,不含公务员和享受二级医疗保健待遇的职工),均可根据自愿原则,由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
第十一条 女职工在参加企事业职工互助活动的基础上,可以再参加女职工特病互助活动。
第十二条 互助活动周期为一年,自生效当日零时起至一年互助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在企事业职工互助活动和女职工特病互助活动所需的相关材料、互助金缴纳均办结后同时生效。
续办下一期互助活动的单位应在上期互助活动责任期满日前办理续缴手续,有效期顺延(提前续缴时间不与当期交叉享受补助待遇)。
第五章 互助金标准
第十三条 职工每人每期只能缴纳一份企事业单位职工互助金,女职工只能缴纳一份女职工特病互助金。企业单位职工互助金每份36元,事业单位职工互助金每份70元,女职工特病互助金每份10元。互助金一经缴纳不退还,互助期满不返还。
第六章 互助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四条 互助金来源:
(一) 职工个人缴款;
(二) 政府和用人(工)单位的补助;
(三) 上级工会和本单位工会的补助;
(四) 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五) 利息及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互助金实行市级统筹、市级核算、专款专用,风险调剂金实行全市统筹。
第十六条 市级统筹、市级核算是指全市筹集的互助金由互助中心代管,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支付。各办事处于每月底将筹集到的互助金转账至互助中心账户。各办事处收到的补助金申请材料经初审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每周集中寄送到互助中心,经互助中心复核后,由互助中心账户统一支付。
第十七条 互助中心账户共设立14个分账户,其中分12个县(市)区分账户、1个市级产业分账户(市级产业分账户由互助中心统筹)和1个风险调剂金账户(含风险调剂金、利息),当期互助金结余,在各分账账户内滚存使用。
第十八条 互助中心对筹集的互助金提取5%的全市风险调剂金,利息列入全市风险调剂金,风险调剂金由互助中心统筹使用。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市级产业分账户的互助金不足以支付补助金,完成当期参加互助活动职工任务数的,由全市风险调剂金发放补助金,风险调剂金不足的,由市总工会经费兜底;未完成任务的,若分账户内互助金不足,全市风险调剂金不予调剂,先从下期的互助金内预支,直至互助活动结束,若互助活动终止时分账户余额为负数的,由各县(市)区总工会、市级产业工会经费自行兜底。
第二十条 互助金、风险调剂金、利息的管理和使用接受监审会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若互助活动因故需终止,须提交管委会研究决定。终止后互助金结余仍继续作为职工医疗帮扶活动资金专款专用。
第七章 补助标准和范围
第二十二条 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在有效期内生病住院,按照“住院医保费用总额”(指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总额)的12%给予补助;因各种原因住院费用发票不能体现医保目录内费用的,补助金按全部住院发票总额的50%作为计算基数。一个互助周期内,职工多次住院的,可多次申请补助金,补助金累计最高限额为5万元。
第二十三条 参加女职工特病互助活动的,在互助周期内经市级以上职工医保、新农合、居民医保定点医院诊断,初次患六种原发性妇科癌的,享受一次性特病补助金一万元。六种原发性妇科癌指:乳腺癌、子宫癌、子宫颈癌、卵巢癌、输卵管癌、阴道癌。
第二十四条 职工跨互助期住院的,补助金进行分段计算,分别依据两个互助周期的实施办法计算补助金额。
第二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享受互助金补助:
(一)自伤、自残、酗酒、以及打架斗殴、吸毒、违法犯罪行为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三)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
(四)自然灾害、战争、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及暴发流行性疾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出院后120天内未提出补助金申请的。
第二十六条 当期互助金如有大量结余,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持续发展”的原则,可以进行二次补助,二次补助比例由互助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如发现利用各种欺诈、作弊骗取补助行为的,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慰问金制度
第二十八条 参加互助活动的职工在互助期内死亡的(属第二十六条情形的除外),另外给予慰问金2000元。
第二十九条 为增进了解,密切感情,更好地服务职工,对补助金超过一万元的职工可以采用上门慰问的方式发放补助。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互助活动的组织、发动、宣传等工作经费从工会经费开支。互助中心安排不少于15万元、各办事处除上级拨款外应另外安排不少于2万元的工作经费,列入两级工会经费年度预算。
第三十一条 每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由互助中心提出,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监督审查办法
(第五期)
第一条 为加强对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活动)的监督审查,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规范管理行为,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活动的监督审查,是指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监督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审会)依法对活动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对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以下简称互助中心)、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中心各县(市)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接受审计监督的经费包括:收缴和筹措的互助金;支付的补助金;兜底资金等。
第三条 监审会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并报告审查审计结果。互助中心、办事处应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协助监审会做好监督审查工作。
监审会设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委员中具有审计(含内部审计)、财会从业资格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办公室挂靠在福州市总工会经审办。
审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持有审计(含内部审计)或会计岗位资格证书,并且有从事经济管理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第四条 实施监督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工会经费开支。
第五条 监审会对互助中心、办事处财务收支情况及经济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每年至少审计一次。
第六条 审计内容包括:
(一) 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是否真实、合法;
(二) 对生病住院职工给予补助是否准确、及时和合规;
(三) 风险调剂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合法、合规;
(四) 财务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五) 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七条 监审会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与经费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计算机财务核算系统以及相关统计资料和资产,有关人员不得拒绝。
监审会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对互助中心、办事处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互助中心、办事处和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监审会审计人员办理审查事项时,与被审查或者审查事项有利害关系者,应当回避。
第八条 监审会若认为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职工互助经费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资料的重大情形,有权采取保全措施。
第九条 监审会根据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7日前向互助中心、办事处下达审计通知书。互助中心、办事处应积极配合与协助,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同时在审计2日前向审计组提供上期财务收支情况的自查报告。
第十条 监审会自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10日内,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并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将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监审会。必要时,监审会可对审计意见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审计终结后,由监审会出具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办法》的行为时,监审会有权依照有关法规和政策采取以下措施:
(一) 责令限期整改;
(二) 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的互助金;
(三) 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经费;
(四) 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五) 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六)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四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经办人员和其他人员,由监审会提出相应处理的建议。
监审会在监审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监审会审查(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监审会的审查(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依法保守秘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监督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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