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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庄街道党工委 王庄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王庄街道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8-09  来源:王庄街道  字体: 【】 【 】 【

各社区、机关各部门:

    根据《福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制定《王庄街道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晋安区委王庄街道工作委员会

晋安区王庄街道办事处

                          201386

王庄街道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榕晋委办201312号关于转发《福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加强街道机关工作效能建设,健全管理机制,促进街道机关工作人员办事高效、行为规范、服务优良,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形象,结合街道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效能问责是指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警示告诫的责任追究方式。   

第三条  效能告诫适用于王庄街道的机关干部、工作人员、聘用人员、社区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达到党政纪处分情节的,应给予效能问责:

(一)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和党委、政府决策、决定、命令、部署,对上级部门部署要求不认真落实,不及时办理,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因决策失误、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企业和群众申请办理的事项,不执行一次性告知、受理承诺、否订报备、限时办结、办事公开等制度的;

(五)对群众合理诉求不及时办理的;
   (六)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纪律松懈,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和机关管理规定的;
   (八)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或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
   (九)对群众合法合理诉求不认真办理、及时反馈,或刁难报复投诉人的;
   (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侵害企业、群众利益的;
   (十一)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
   (十二)其他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

(十三)其他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情形。
    第五条  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该部门负责人、社区主干予以效能问责。
   (一)机关部门、社区不认真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意见大的;   

(二)社区、本部门绩效评估被评为差等次的;

(三)对社区、本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必须给予相应处理而不及时做出处理,或袒护错误,干扰调查的;
   (四) 同一年度内,街道各部门、社区工作人员受效能告诫每2人(次)以上的;  

(五)对上级部门及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交办、转办、督办的事项故意拖延、推诿、不认真办理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情形。 

第六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给予效能告诫的,由街道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决定,必要时,也可由上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做出决定。
   第七条  效能告诫决定应书面送到被告诫对象,并抄报上一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效能告诫的依据材料应存入决定机关的文书档案。

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被效能问责的,取消当年度各类评选评优资格;

第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受到诫勉教育1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

第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受到被通报批评1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扣发50%年终奖金;

第十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受到效能告诫1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不得享受当年度精神文明单位奖金和绩效奖金,当年度不能提拔使用,不能作为后备干部,已列为后备干部的应取消后备干部资格;聘用人员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被诫勉教育2次的,等同于被通报批评1次。

第十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被通报批评2次的,等同于受到效能告诫1次。

第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受到效能告诫2次及以上的,当年年度考核应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并调整其工作岗位;被评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后一年内再被效能告诫2次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一年内机关所属部门工作人员受到上一级机关效能告诫每2人(次)的,给予部门负责人效能告诫1次;

第十六条   受到效能问责的人员对问责机关作出效能问责决定的,可自收到效能问责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做出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受理机关应在受到书面申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决定,并及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和原问责机关。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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