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指女职工享受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职工享有的权益,同时还享有国家对妇女规定的权益,包括女职工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
女职工特殊利益是指女职工除享有国家规定的妇女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外,还享有国家针对女职工生理特点、体力状况、“四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情况等,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给予的特别保护,主要包括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以及对女职工在“四期”的特殊劳动保护。
福建女职工生育享受多少天产假
符合《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为158至180天,男方照顾假为15天。
《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15至30天;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女职工在孕期可享受的特殊劳动保护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女职工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福州市总工会基层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