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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工会信访工作暂行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2019-06-24  来源:总工会  字体: 【】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密切工会与职工群众的联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助党和政府做好信访工作,规范工会信访秩序,根据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精神和《全国工会实施〈信访条例〉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职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微信公众号、传真、走访、电话等形式,向各级工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由工会组织依法协调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职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职工。

第三条 我市各级工会信访工作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在同级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上级工会信访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工会信访工作按照工会组织隶属关系,谁主管、谁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领导一岗双责,职能部门各司其责,信访部门协调督办的工会信访工作格局;工会信访部门应加强与相关产业工会、工会职能部门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工会应加强与人社、安监、司法、信访、法院等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建立健全特殊疑难信访问题社会化联动工作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工会应健全完善信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在参与处理劳动争议紧急突发事件和职工群体性事件过程中,要帮助职工表达合法合理诉求,积极协助党政妥善处置,同时,要做好宣传疏导工作,稳定职工情绪,引导职工正确对待利益矛盾,坚持在法制轨道上解决问题。

第六条 各级工会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市、县两级工会每月研究一次信访工作,听取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县两级工会领导干部每月15日到职工服务中心(如遇节假日顺延一天),参与处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群体性、普遍性、典型性、苗头性信访件,推动重大疑难复杂问题的解决。

第二章  信访受理范围

第七条  工会信访工作部门受理信访事项范围:

(一)职工对涉及劳动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

(二)职工对需帮扶及解决生活困难的求助;

(三)职工对用人单位侵害自身合法权益行为的控告、申诉;

(四)职工对工会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

(五)职工对紧急突发事件、安全生产事故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情况的报告。
   
第八条  工会信访工作部门对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工会职责范围的;

(二)已经或者依法依规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应到而未到属地工会反映诉求的,上级工会不予受理;

(四)属地工会正在办理且未超出规定办理期限的,上级工会不予受理;

(五)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查、复核而重复上访的,或者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各级工会不予受理。

第三章  信访工作部门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会应当在职工服务中心设立信访接待点,有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从事该项工作,明确工作职责。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及基层工会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职工的原则,根据各自情况设立或确定工会信访接待点和工作人员。

第十条  工会信访工作部门和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转办职工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工会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

(五)开展调查研究,定期分析信访工作情况,及时向本级工会反馈并提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向信访职工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一条  工会职能部门和基层工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职工信访件的办理、答复、反馈等工作;

(二)直接接待与职能有关的信访事项;

(三)做好信访件的整理归档和信访数据的报送等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和相应工作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上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职工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工会应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推进工会信访信息化建设进程,积极推进网上信访工作。

第四章 信访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登记。工会信访工作部门和人员收到信访职工提出的信访事项,要分别按照来信、来访、“12351”维权热线、网络平台等信访方式详细登记信访职工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和事由等
   
第十五条  受理。工会信访工作部门应当自收到信访职工提出的信访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信访职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引导信访职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六条  自办。工会信访工作部门对信访职工的咨询类信访件,原则上应当场答复,若需进一步咨询核实的,最迟在2个工作日答复。
   
第十七条  交办。对属于工会工作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工会信访工作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其内容交同级职能部门或下级工会处理。各承办部门应在14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回复信访职工,同时向工会信访工作部门提交办理情况的书面材料,以供备案。

第十八条  办理和答复。承办部门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调查核实信访职工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并依法依规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一般事项的咨询,能明确答复的立即答复。

(二)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努力协调处理;协调未果的,指导帮助职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的渠道解决;必要时,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不予支持,但应当对信访职工做好解释,做好息诉息访工作。

第十九条  报告。上级工会或同级政府部门转办的、有关领导交办的信访件,承办部门办理结束后,由同级工会信访工作部门整理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相关单位或领导。

第二十条  属于工会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工会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后总时限不得超过27个工作日。

第五章  信访事项督办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部门发现同级承办部门或下级工会处理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向本级工会报告,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会要建立健全工会信访信息收集、汇总、研判和报告机制,工会信访工作部门应于每月23日前就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的主要内容等情况向本级工会和上级工会报送。

第六章  责任与奖励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工会对在信访工作中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可根据本单位或上级的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十四条  在信访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总工会或产业工会进行通报表扬,在各类评先评优中优先推荐,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考察内容。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福州市工会信访接待工作流程图(修订)

      2.福州市工会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职工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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